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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20-08-07 10:50: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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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清远市总部经济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在《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府办〔2013〕47号)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我市于2013年5月正式出台了《若干规定》,已不太适应我市目前总部经济发展实际,为鼓励我市大中型企业加快建设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形成该《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

通过扶持综合实力较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领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通过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模式,把引进总部企业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重点工作,围绕我市支柱和优势产业,加强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竞争力强、行业优势突出的总部企业,全面提升我市整体经济实力。

三、政策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5章共19条,具体是:

(一)总则。明确总部企业概念、适用范围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明确总部企业认定类型包括:先进制造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其他领域总部。根据不同的总部类型分别设置对应的认定条件,同时明确了所需提交资料、认定程序及申报时间要求等具体事项。

(三)政策扶持。通过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等,明确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部门;通过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等,明确用地支持政策;通过完善金融服务、完善政务服务、完善城市配套服务等完善配套服务。

(四)管理与监督。对奖励资金管理、总部企业资格管理、处罚、监督管理权限进行规定,强化监督检查。

(五)附则。明确《暂行办法》奖励原则、实施有效期等。

四、政策亮点

本《暂行办法》在原基础上,降低了部分申报门槛:

(一)将“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修改为“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

(二)将“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修改为“至少1家为市外企业”;

(三)将“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修改为“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四)明确了“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总部企业类型进行科学调整,将原综合型企业总部、制造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一般职能型企业总部五类,调整为先进制造业总部、现代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其他领域总部四类,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能更有效的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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