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我市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将清远市区部分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监测结果表明,禁燃烟花爆竹对我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积极影响。2014-2018年春节期间,我市空气质量均出现不同程度污染,其中2018年出现3天轻度以上污染,年初一度出现重度污染。实施禁燃烟花爆竹以来,2019年春节期间污染天数下降至1天,2020年春节期间未出现污染天气,为2014年以来首次,禁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和目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将禁燃区域扩大至清城区全域和清新区南部四镇(太和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
5.《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清城区与清新区太和、太平、三坑、山塘南部四镇,总面积1881km²。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市区禁放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通告》从9个方面对烟花爆竹禁燃区的划定进行阐述和规范:
第一部分明确扩大后禁燃区的划定范围,包括:
清城区行政区域全域。包括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
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行政区域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烟花爆竹的定义及类型。
第三部分明确管理要求。自《通告》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部分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第五部分明确部门职责。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第六部分明确两区政府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部分明确处罚方式,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部分明确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途径,举报电话为12345。
第九部分明确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