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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3 16:45:4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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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工作部署,鼓励节约用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广东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一)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三)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五)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

    三、《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该办法共有十四条,首次对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该办法给予奖励,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单位奖(单位包括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和节水先进个人奖。该办法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利部门申报奖励,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即现场核实、公示、审定、公布、领奖等程序)评选通过。同时,该办法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利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已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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