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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31 18:41:0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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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4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转隶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8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2018109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举行公安消防部队交接仪式,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并划转应急管理部。201810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119日,党中央、国务院隆重举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

20202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22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接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主要领导圈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切实增强我市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我支队结合实际起草了《清远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转制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10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7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3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

  4.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令);

  5.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6.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34号);

  7.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

  8.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9.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10. 《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11.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12.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

  13.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

  14.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号);

  17. 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

  18.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19.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建立全省公安消防官兵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卫〔201445号)。

转制后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1.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70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

7.《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8.《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9.《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领导指示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队2018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框架方案》指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意见》从职业荣誉保障、交通游览优待、生活待遇保障、社会待遇保障、财务预算保障、退出人员保障、其他消防力量优待等7个方面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是贯彻中央改革部署,落实省政府通知要求,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实际行动,有利于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

提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需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特别是一线消防救援岗位高强度、高风险、高危害,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制定出台意见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传递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关爱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适应清远经济社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的需要。我市城市公共场所和区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我消防行政编制占常住人口比例较低,特别是改革转制后,随着应急救援职责的拓展,面对“大应急、全灾种”的要求,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有利于增强消防职业的吸引力,保留业务骨干和吸收更多社会有志青年充实到消防救援队伍,有效缓解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任务,便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推动我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总体在省政府《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平移原有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前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发展现实需求,通过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细则》共31条,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总则。依据有关规定,明确保障对象,明确责任单位,推动《细则》落实落地。二是职业荣誉保障。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表彰奖励对象,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按规定发放优待金和免除税费。三是职业风险保障。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给予相应的抚恤和保险、医疗、住房优待政策。并对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四是社会待遇保障。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方面的优待。落实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规定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退出安置、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报考应聘等方面的优待。明确了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五是生活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政策具体明确各类保障项目。六是财政经费保障。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七是人才培养和科技经费方面保障。规定了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八是补充条款。《实施细则》明确,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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