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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08 12:06: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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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作为水网较发达地区,我市乡镇自用船舶数量较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约有乡镇自用船舶500余艘,且呈迅猛增长势头,主要分布在北江干、支流及封闭库区水域。此类船舶多为自行建造,未经任何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质量认证,船况较差,船主大多未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水上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是重大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引发了不少血的教训。2008-2020年期间,全市共发生乡镇自用船事故险情9宗,死亡人数15人,其中:2008年1月14日,北江英德段一艘自用船发生翻沉,3人死亡;2010年11月9日,阳山岭背河一艘自用船发生翻沉,4人获救,2人死亡;2017年7月30日,清城区北江大桥下游约200米处一艘自用钓鱼艇发生翻沉,船上5人落水,1人获救,4人死亡。

目前,因未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缺乏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管理主体和责任均不明确,导致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如若发生事故,对事故当事人责任追究缺少法律支撑,对有关人员警示教育作用发挥有限,造成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对此,我市亟待制定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乡镇自用船舶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在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主要有以下几类用途:

1.用于从事农副业生产的人员的水上交通往返;

2.用于农副业生产工具及肥料等运输;

3.用于农副产品运输;

4.用于家庭及亲属出行;

5.农副业作业需要(如收割水草、禽类放养等,但渔业养殖除外);

6.其他。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二条:第一条阐明起草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适用对象;第四至七条明确各级、各职能部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第八、九条明确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员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安全管理手段;第十一条明确追责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明确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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