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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07 09:53:5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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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21年8月2日正式实施。为宣传、贯彻、实施好《目录》,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背景

清远市的化工产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面广量大,而且多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稍有疏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如何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已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录》旨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二、制定《目录》的必要性

(一)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依据清远地区的化工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向,考虑化学品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制定《目录》,是保障化工行业的安全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清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及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等均对制定《目录》提出相关要求。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制定《目录》,在我市实施危险化学品清单化管理,明确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为相关单位提供具体管理指引,也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监管清单,有助于实施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定《目录》的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四)科学制定规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七)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水平。结合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13.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监管,严把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安全关口。”

(三)国务院办公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1号)“18.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禁止在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四、《目录》的可行性

(一)《目录》选入的化学品既考虑了化学品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防止高危高污染项目、落后产能向我市转移,又充分考虑了清远地区化工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向相匹配,与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发展及近期清远地区化工行业招商引资相匹配,以“创新和引导为主,以现状为基础,不设许可、不增罚则”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写。

(二)《目录》充分考虑我市国防军工等特殊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及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实验室用途的化学试剂、化学样品的储存、使用等的特殊情况,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行。

五、《目录》的编制过程

2019年10月,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确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编制单位,梳理、研究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参照上海、深圳等地专题调研先进经验,确立编写原则201912月,形成《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912月,发文各县(市、区)安委办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9月挂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局网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意见并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于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2020年11月2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20年11月18日,再次发文各县(市、区)安委会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12月1日,经汇总各单位意见形成《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送审稿)。20216月,经七届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印发实施。

六、《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由两个部分组成:正文和附件。

    正文部分为《目录》的说明。正文部分包括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该部分着重描述了针对《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管控措施之间的关系。

    附件部分为《目录》的主体。该部分由“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以表格的形式逐一列出了列入《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CAS号和备注信息。

)总则

此部分共15条,主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安监总局令〔2015〕第79号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第94号修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清府〔2018〕10号)、《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告〉》(清发改〔2014〕11号)等国家及本市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细化提出具体工作清单,用于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有关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全市禁止部分

以现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为依据,充分考虑目前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与严格限制的危险化学品,结合清远市目前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制定本部分。此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目录清单(即附件1)所列种类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52种危险化学品,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41种;国际公约或国家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性较大,仅在某些特定领域豁免使用或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但清远市不涉及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共计11种。这些危险化学品有的毒性极强,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有的是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在使用条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对健康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有的化学品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此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清远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清发改〔2014〕11号),结合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即附件2)所列种类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设储存)、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810种危险化学品,“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即附件3)所列种类可在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设储存)、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892种危险化学品。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依据《清远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清远市“中心城区”为清城区与清新区太和、太平、三坑、山塘南部四镇。经调研摸排,清远市中心城区生产、经营(设储存)、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810种;非中心城区生产、经营(设储存)、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892种。为了既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又防止风险的扩大,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以现状为基础,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种类与现状保持一致。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

)附则

附则共11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限制区域划分、术语定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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