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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0 17:42:3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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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

条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9月9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76号)。

三、目标任务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

1.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2.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3.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4.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5.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6.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二)放宽分户、立户条件

乡村地区居民,年满18周岁公民因独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可申请分户、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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