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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注释稿

时间:2022-02-17 17:22:5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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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优势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带动我市建筑业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服务龙头企业成长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拟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本市紧缺专业的建筑业企业,做好政策指导和前置服务。对于龙头企业合并、重组、兼并等办理事项,各级主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做好服务支持,协助企业晋升资质。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更高效地服务。提升对龙头企业的检测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创建省、市优质工程和优质结构等奖项,对龙头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行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进一步降低工人工资专户比例。建筑业龙头企业连续3年未拖欠工人工资的在全市范围内免缴农民工保证金。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二)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市场竞争。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推荐建筑业龙头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建筑业龙头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投标。依法应招标项目不得抬高准入门槛,不得直接或变相排斥民营企业。项目招标中需要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引导和鼓励市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市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市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市施工企业资质提升。建设单位将市内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工程整体发包给龙头企业享受诚信加分奖励。外市施工企业在市内承揽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建筑业龙头企业且分包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享受与建筑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引导市场优胜劣汰。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三)支持企业拓展经营领域。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开展超高层和超大型及复杂条件下施工技术、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的研究,在共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美丽乡村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动加强与央企、外省骨干企业形成战略联盟,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开展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的标准化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四)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省职教城相关院校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做好省职教城相关院校到建筑业龙头企业定点实习工作,鼓励省职教城现有院校大力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提升企业的人才队伍素质。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一批优秀企业家参加调研培训,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市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培育市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强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职业教育培训。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五)支持龙头企业“走出去”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对外出施工的企业主动靠前服务,搭建建筑业走出去推介和合作平台,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市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市场。

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22年2月17日印发,为便于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机构和群众知晓,实施日期设置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于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本通知印发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等相抵触的内容,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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