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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27 17:28: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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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精神,推动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更好的引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我市于2018年12月印发了《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清府办〔2018〕6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五年,将于2023年12月到期。因《办法》中部分条文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同时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十大行动方案”2022年度任务清单的通知》的要求,需在《办法》中补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的内容。结合立法后评估结论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

三、适用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执行。市域范围内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执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增设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争议协调、维护管理、财政补助和技术规程进行规范,共有三十条规范性内容与一份技术规程附件。其中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第三条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及《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城市管理的实际,增加“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及各镇或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第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相应修改增设电梯所需的业主表决和同意的人数及计算方式增加了涉及结构安全与存在异议时需提供的论证报告、调解意见等材料,增设电梯项目的安全性及增设电梯时业主之间争议协调问题做考虑

(三)第十四条与第十六条修改完善反馈意见、听证申请与三方协调的相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与法律条文冲突的表述。

)第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抄送告知部门中增加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为电梯的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职能已由消防机构划转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删除第十七条、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中与消防机构有关的内容。

(六)第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为保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明确了施工前申请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将原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整合并修改完善。

(八)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以及《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十大行动方案”2022年度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新增第六章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给予财政补贴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补助范围及标准。

(九)附件第3条修改完善日照标准相关表述,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保持一致。

(十)根据《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相关规定,对附件《清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中候梯厅、屋顶电梯机房的建设要求及电梯高度要求进行完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机构改革、建设工程审批改革,修改《办法》及附件中的相关条文表述,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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