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7〕259号)自2017年12月29日施行以来,整体实施情况良好,规范和加强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推动了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考虑到该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更新,并且需要继续执行的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该《办法》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并借鉴周边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工程基建投资额的核定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考虑,共有十四条规范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