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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21 09:18:3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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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于2019 年12 月30 日印发实施,在规范药品采购、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施行期间,国家、省陆续出台药品采购新政策,省内采购平台也陆续修订了交易规则,原《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亟待修订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采购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供应保障体系,适应国家、省关于药品采购新政策的要求和药品采购平台新的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 号)和国家、省关于药品采购的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原《方案》进行修订,制定《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修订)》(以下简称新《方案》)。

    二、新《方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严格管理、保障供应、及时支付、规范采购、强化监管的思路,新《方案》包含6 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主体资格,全盘谋划,整体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是工作目标,明确药品集团采购的目标为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提高线上及时支付率以及降低药品集团采购廉政风险。三是实施对象,明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执行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四是工作措施,明确实行药品集团采购的模式、保障药品供应和药款及时支付、强化集团采购风险管控、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建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五是组织和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督导评估、加大宣传引导。六是其他事项,主要明确解释权限、实施周期等问题。

    三、修订主要内容

    新《方案》保留了原《方案》部分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予以完善,修改了部分与国家、省当前药品采购相关政策及药品采购平台当前交易规则不相适应的内容,更科学有效管理我市药品集团采购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

   (一)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新《方案》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积极参与广州等地市联盟集团带量采购作为我市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写入新《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中,并把原《方案》“确定清远市的药品集团采购指导目录”工作措施调整为“探索以市为单位集中带量采购”。

   (二)进一步明确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的重点工作目标。新《方案》强调了“重点提高边远山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保障水平,实现全市范围无差别配送”。

   (三)调整货款结算时间,明确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 号)中“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规定,新《方案》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并将原《方案》的药款结清时间“以医疗机构确认验收药品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修订为“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同时新增“探索由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的工作措施。

   (四)调整实施对象。新《方案》实施对象从“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须参与药品集团采购。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调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五)调整部分药品采购模式。根据药品采购平台新交易规则,新《方案》明确“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等,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采购。”,并删除“选定药品集团采购交易主平台”和“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议价”的工作措施。

   (六)进一步明确备案自主采购的范围、采购金额比例。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 号)中特定品种“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自主议价采购”的规定, 将原《方案》的“线下备案采购原则上不能超过全年采购金额的3%。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应急采购的金额不受备案采购金额比例限制。”修订为“医疗机构对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短缺品种、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品种、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可备案自主采购,但不能超过全年采购金额的5%”。

   (七)优化配送企业管理机制。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配送企业与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协议,提交的保障供应资料中,将原《方案》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履约的担保条件”修订为“信用承诺书”,并明确对经查实存在违约行为的配送企业处理方式为“第一次予以提醒;第二次由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约谈;第三次将违约信息提供给省级医保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违约配送企业若能积极整改并作出履约承诺,医保部门可协助其进行信用修复”。

   (八)完善药品集团采购周转金制度。新《方案》医疗机构申请周转金条件增加了“取得担保银行授信额度”,并明确“周转金拨付由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选择担保银行、上一年度线上采购率、线上及时支付率,结合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决定,专款专用”。

   (九)通过三医联动推动我市药品集采取得更大成效。新《方案》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考核中,将原《方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修订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

    四、新《方案》的适用时间

    新《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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