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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30 20:30:0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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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旧《规定》自2012年11月13日实施以来,为我市防雷减灾活动走上法治化轨道发挥了关键和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形势的变化,旧《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旧《规定》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修订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2017年,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也对《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有关防雷管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的衔接,需对《规定》进行修订。三是解决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自旧《规定》实施以来,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防雷安全形势呈现出良好势头,但由于防雷减灾工作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我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还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监管力度不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门联动不足、社会公众认知和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市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清远实际的新《规定》。

  二、《规定》修订的目标和意义

  进一步加强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主体责任,有效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五)《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九)《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十一)《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十二)《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十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

  (十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

  四、《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2条,相较旧《规定》删除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的规定,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范围,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细化了防雷减灾工作归口管理和各方主体责任,增加了雷电灾害预防和应急措施、农村防雷要求以及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防御雷电灾害责任。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规定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坚持科学防御,健全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划定并公布雷电易发区域;二是推行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明确例外清单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要求;规定雷电监测网的建设以及加强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明确有关部门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职责。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强调了雷电防护装置的管理。一是明确雷电防护装置“三同时”要求以及农村地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维护要求;二是明确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四)坚持生命至上,明确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范围;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责任;三是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四是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监管信息进行部门共享。

  五、《规定》的特点

  (一)在上位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职责。

  (二)强调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考核,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结合清远实际,对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主体作出规定。

  (四)明确了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是防御雷电灾害责任主体,强调了责任主体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维护、定期检测和隐患整改。

  (五)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免费出具气象灾害证明。

  (六)规定了不同行业、场所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的防御雷电灾害应急管理措施。

  (七)在上位法要求农村地区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防雷工作的职责。

  (八)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分段检测意见应当作为竣工检测报告必要的技术支撑材料。

  (九)提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取得可溯源的检测标识,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和查询,以及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情形的处置作出规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范围

  《规定》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四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所含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维护管理

  《规定》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是防御雷电灾害责任主体。同时,规定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活动的要求

  一是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

  二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样式,并取得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可溯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

  三是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是应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分项检测意见作为竣工检测报告必要的技术支撑材料。

  五是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并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科普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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