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
通告〉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由于近年来在清明期间,春耕野外用火增多、群众上坟祭拜活动集中等森林火灾隐患呈大幅度增加态势,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为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指导意见》(粤林〔2015〕139号)等,起草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清府〔2017〕14号)。但由于2019年3月20日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安全的通告》(清府〔2019〕20号),两份文件内容均为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灭安全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印发《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的通知》。
二、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清府〔201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