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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31 14:54:1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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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将推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5月,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5〕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新出台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我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重新印发执行(清府办〔2016〕74号),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2020年,我市重新制定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清府办〔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暂行办法》和《办法》制定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放宽了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程序,我市营商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较快发展。截至2022年底,我市实有各类市场主体29.16万户,其中企业6.12万户,与《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前(2015年4月底)相比,分别增长了96%和160%。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2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第三章明确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和程序;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明确住改商、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第六章为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专设“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一章,集中对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要求进行明确,便于群众理解和登记人员操作。

  2.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程序。对登记的情形、申报材料、“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简化申请材料和要求。

  3.对“住改商”作了特别规定。一是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二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外,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市场和房屋产权人及商事主体决定。三是进一步放宽居(村)民自建住宅的限制。根据我市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商事主体将居(村)民自建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作了特别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好《电子商务法》,专设“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特别规定”一章,为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建立了住所“申报承诺制”。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相关部门、单位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承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证明难问题,允许申请人进行申报承诺,并由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按照本办法,我市实行的是以正常提交住所证明材料为主、以申报承诺制为辅的制度,符合我市实际。本办法对“申报承诺制”申报信息作了明确,并参考其他地市对不适用情形作了规定。

  6.建立了住所登记配套制度。一是对原商事主体已经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推动解决此类场地重新投入使用问题。二是完善监管制度。三是建立登记诚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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