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8 19:06: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已经八届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清府函〔2020〕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施行以来,整体实施情况良好,规范和加强了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好落实“放管服”要求,对照有关政策法规,需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确保《管理办法》合法合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调整的目标和意义

  着力解决《管理办法》与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协调、不一致问题,确保《管理办法》合法合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调整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正)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五)《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六)《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仅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其余内容不作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第二十条的调整情况

  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调整为: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对第二十二条的调整情况

  将原“《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为1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可在《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对《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续期。”修改为“清城区、清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核准情况进行核查、评估。”

  (三)对第三十九条的调整情况

  将原“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修改为“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