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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21 21:47:3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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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2012年开始,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实施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劳动者工资权益保护起到了良好的兜底保障作用。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随后,人社部等部门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故,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了《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实施办法》是对保证金的存储、差异化管理、启用、返还、监管等进行细化规范,理顺制度落实堵点难点问题,该办法的施行可以从制度上让工资保证金存储工作开展更加清晰规范,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落地。出台该《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根本要求,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科学合理保障工资支付的一系列创新性举措,意义重大。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第二章明确了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时间、金额计算、现金存储方式、保证担保方式、托管银行及担保人资格要求;第三章明确了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条件、动态管理;第四章明确了保证金使用条件、支付程序、补足要求;第五章明确了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办理程序、特殊情况处理;第六章明确了保证金监管方式、监管责任、违法处置;第七章为附则。

  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全市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具体经办和直接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

  (二)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事项。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施工合同总价的2%计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存储,也可以采用保证担保等额替代。选用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存储,账户命名为:“总包单位+清远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在我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同一个银行托管账户,同一个总包单位在我市辖区内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已达最高限额的,新承建的工程不再存储工资保证金,纳入总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共同管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选用保证担保方式存储的,保证人应向总包单位开具保证担保办理凭证,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保证担保保函,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工期,保函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支付的,保函自动延长至总包单位完成支付止,总包单位应当在保函自动延期之日起15日内履行续保手续。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准许开展工资保证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允许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原则。总包单位在我市辖区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的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存储比例提高200%,且不受存储上限限制。总包单位已获工资保证金减半存储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后资格后,经认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取消工资保证金减半存储或免缴工资保证金资格,新承建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问题。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后,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保证人或托管银行按要求划拨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特殊节点时间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保证人或托管银行应按要求48小时内划拨到位。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五)明确了工资保证金返还事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总包单位可以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在施工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准予核销或返还。总包单位现金存储达到最高限额后纳入共同管理的工程项目竣(交)工的,退出程序按照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办理。一个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多个工程工资保证金的,仅返还总包单位相应超额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的,暂不予核销或返还,待工资纠纷问题处理完毕后核销或返还。施工过程中变更总包单位的,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总包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原总包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长期未动工、停工、烂尾时间超过3年以上,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总包单位可以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项目重新复工的,总包单位需重新存储。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办银行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保障资金安全。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本金或核销托管专户。对总包单位未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总包单位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修订的要点

  根据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的新的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2012年制定的《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重新修订,制定了我市新的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新旧政策的差异主要有一是存储经办部门不同。存储工作由市、县两级经办改为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二是存储金额计算不同。存储金额由施工合同总造价的5%改为2%,选用现金存储的,同一总包单位多个项目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存储差异化管理不同。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50%的时间条件,由连续3年改为2年;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保证金的时间条件,由连续5年改为3年,取消了完成施工项目个数要求。新办法增加了2年内在我市发生工资拖欠的,存储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存储比例提高200%且不受存储上限限制。四是存储时间不同。由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改为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五是保证金存储方式多样化,可以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替代。六是增加了企业可自由提取保证金收益。另外,在保证金使用程序、返还程序、专用账户命名等也进行了合理调整。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一)文件中的关键词:一是本办法所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二是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保证金存储相关说明:一是全市工资保证金存储受理单位为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监督科,地址:清城区新城五号区33栋104室,联系电话:0763-3370110。二是办理资料:工资保证金保证担保协议书/银行托管协议书;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采集表;清远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原件;施工单位委托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市政工程中标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任意提供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三是办理程序: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监督科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且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完毕的,总包单位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公示30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准予核销或返还。四是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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