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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清远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13 12:10:2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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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途径之一,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和省对各地级城市下达了明确的建设任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明确要求:“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我市常住人口超过300万,属于积极推进地区,近年来,清远市建筑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建筑业支柱地位突显,为装配式建筑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清远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但是,受技术体系不完善,设计标准化程度低,质量管理标准不健全,技术集成度低,人才培养待加强,工业化水平低,建造成本高,上下游协同差,公众对装配式的认识和接受度低等诸多因素影响,清远市装配式建筑整体发展缓慢,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装配式建筑实施效果不理想,2022年清远市重点推进地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23宗,约占重点推进地区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5.62%,距离国家和省提出的工作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更好地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一步优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加快推动清远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2023年,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关于优化清远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的编制工作。

  二、实施目标

  到2025年末,清远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明确重点推进地区(含清城区和清新区)和积极推进地区(含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社会投资类工业建筑项目(含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不含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和要求;第二部分为有关事项说明,明确本通知所指日期、所指房屋建筑、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单栋建筑处理办法等8项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明确各级土地收储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

  四、修订的亮点

  1.《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积极推进地区执行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在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执行装配式建筑比例上区别于重点推进地区。

  2.《通知》将实施范围按政府投资项目、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三类划分不同的执行标准。

  3.《通知》针对《意见》有关条文的执行争议问题进行了一一修订,并详细列明了各类型房屋建筑项目在不同建设时序下执行装配式的要求。


4.新旧政策衔接和差异情况详见下表:

项目类型

《通知》条文

条文释义

《意见》原条文

政府投资项目

1.1  本通知实施后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文对本通知实施后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1. 政府投资(含ppp)建设单体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图书馆、会展中心、教师公寓等工程。

1.2  本通知实施前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建筑类别分两种方式执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教学楼、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五类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除上述五类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前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过渡性延用,并对部分表述不清、存在争议或不适用的条文进行优化调整。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1. 政府投资(含ppp)建设单体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图书馆、会展中心、教师公寓等工程。2.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办公、综合楼、机场、车站、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养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

2.1.1  2020年6月1日之前已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本条是对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明确了对2020年6月1日前的项目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2.1.2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本条是对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对于本通知执行以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可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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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 按不低于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计容面积总和)的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 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是对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一是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二是为了支持工业建筑发展,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适当放宽了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本条文所列两种执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4. 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 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 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一是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二是为了支持工业建筑发展,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适当放宽了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本条文所列两种执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4. 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

3.1.1  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明确了对2020年6月1日前的项目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3.1.2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意见》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1.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

3.1.3  2024年1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

3.2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公共建筑(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2.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办公、综合楼、机场、车站、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养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的民用建筑项目

3.3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民用建筑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3. 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

3.4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地产开发项目(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在工业建筑项目放宽了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情况下,为确保清远市装配式建筑达到目标要求,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适当提高了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的执行要求。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

钢结构建筑

 4. 钢结构建筑: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钢结构建筑,无论投资类型、建筑规模均应100%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本条是对钢结构建筑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根据钢结构建筑天然具备的装配式结构特点制定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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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积极推进地区条文释义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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