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 | 《通知》条文 | 条文释义 | 《意见》原条文 |
政府投资项目 | 1.1 本通知实施后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文对本通知实施后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 | 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1. 政府投资(含ppp)建设单体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图书馆、会展中心、教师公寓等工程。 |
1.2 本通知实施前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建筑类别分两种方式执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教学楼、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五类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除上述五类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前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过渡性延用,并对部分表述不清、存在争议或不适用的条文进行优化调整。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1. 政府投资(含ppp)建设单体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图书馆、会展中心、教师公寓等工程。2.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办公、综合楼、机场、车站、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养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 | 2.1.1 2020年6月1日之前已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 本条是对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明确了对2020年6月1日前的项目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
2.1.2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 本条是对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对于本通知执行以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可仍按原标准执行。 | - |
2.1.3 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 按不低于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计容面积总和)的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 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是对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且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一是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二是为了支持工业建筑发展,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适当放宽了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本条文所列两种执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4. 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 |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 |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 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 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工业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一是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二是为了支持工业建筑发展,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适当放宽了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本条文所列两种执行方式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4. 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 |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 | 3.1.1 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明确了对2020年6月1日前的项目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
3.1.2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意见》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1. 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 |
3.1.3 2024年1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 |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 | 3.2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2020年6月1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2020年6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是对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公共建筑(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延用,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2.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办公、综合楼、机场、车站、影剧院、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养老院、酒店等公共建筑。 |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的民用建筑项目 | 3.3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民用建筑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并对表述不清、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优化调整。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一)自2020年6月1日(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起,重点推进地区的下列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3. 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 |
3.4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 本条是对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社会投资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是对《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中地产开发项目(本条文调整为民用建筑项目)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修订,在工业建筑项目放宽了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情况下,为确保清远市装配式建筑达到目标要求,参考其他城市做法,适当提高了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的执行要求。 | 《意见》四、实施范围和标准(二)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开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1. 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报批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 |
钢结构建筑 | 4. 钢结构建筑: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钢结构建筑,无论投资类型、建筑规模均应100%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本条是对钢结构建筑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规定,根据钢结构建筑天然具备的装配式结构特点制定本要求。 | - |
注:积极推进地区条文释义参考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