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立法质量,市政府将《清远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制定项目,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将于2024年2月1日实施。现就制定背景、法规依据、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设区的市拥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节选)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因此,清远市政府立法权也自2015年9月25日起取得。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清府〔2016〕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已制定出台《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上升到了新的高度,《立法法》也于今年3月份再次进行了修订,科学民主立法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75号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为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亟需制定一部规章以“约束和规范”政府立法活动。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借鉴了北京、广州、佛山、潮州等地有关规章制定的政府规章。
三、《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在规章制定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三)科学设置立法程序。
(四)提高立法水平的措施和方法。
四、《办法》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明确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起草阶段还应当征求党代表意见;强调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向市委报告;明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委批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制定规章,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项建议,以及由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交、转交的立项建议,这实际上是扩大了申报立法建议项目的范围,尤其是公民个人也可提建议;《办法》规定起草部门在规章起草阶段、审查部门在规章审查阶段均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公民的意见;还规定有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形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这些规定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让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
(三)细化了规章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各个环节,将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立法听证、全面审查等作为法定程序,为政府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遵循,不断提升立法质效。
(四)规定市人民政府通过聘请立法顾问、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办法和措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六章解释与备案、第七章附则,共五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鼓励公众参与等内容。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事项报告市委。
第二章立项,共十条。包括项目征集、立项建议、立项申请以及年度立法计划拟定、批准、执行、变更等。规定了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的,应当明确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进度安排等。
第三章起草,共十六条。包括起草单位的确定、委托起草、起草规范要求、起草规章计划、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正式项目的起草工作计划,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工作量特别大的规章起草工作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承担;起草规章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起草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第四章审查,共八条。包括明确审查内容、缓办或退回条件、征求部门和公众意见、协商修改、报送等。审查应当全面审查送审稿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立法技术规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共五条。包括审议、签署、公布、解读、公布方式和施行时间。主要明确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修改的,由市长直接签署;仍需修改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市长签署;规章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市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刊登。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共四条。包括规章的解释、备案。明确规定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政府进行解释。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包括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和清理、单行本与汇编、法规草案制定程序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明确了本规章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