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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06 17:36:5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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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我市原《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2021年作出2次修订,广东省爱卫办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关于“删去《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7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公示工作细则(2013版)〉的通知》两份规范性文件。因此,我市的《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对应作出修订完善。修订的《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责任制,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整治,从源头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减少虫媒生物危害,着力遏制虫媒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二、文件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健康清远2030”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解读

  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共22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阐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病媒生物的定义等。

  (二)明确了病媒生物防制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提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三)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和省爱卫办有关文件精神,废止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条款。

  (四)阐明了监督检查、药械管理、有偿服务监管、违规行为处罚依据等内容。

  (五)废止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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