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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6 16:12:0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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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城市供水质量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市政府将《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制定项目,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将于2024年4月1日实施。现就制定背景、法规依据、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清远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7月24日颁布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是1994年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以及1995年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在我市管理办法颁布后,办法所涉及的供水主体历经转制及注销,办法已实际无法适用,结合办法制定依据的修订等各种因素,《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于2017年被废止。清远市水利局在2014年2月25日印发了《清远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并未进行延期,该办法目前已自动失效。综上,目前我市对供水、二次供水缺乏地方性的具体规定。但是,随着清远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企业对改进用水报装服务、降低使用费用、促进公平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保障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质量、理顺城市供水单位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新的期盼。

  因此,为保障广大用户用水安全、提升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服务水平和理顺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为清远市城市供水管理与发展保驾护航,制定一部全市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出台的《城市供水条例》及《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同时借鉴了天津、太原、重庆、昆明、长沙、广州、江门、珠海、东莞、韶关、河源、汕头等省内外地市已出台的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优化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全流程监管。

  (二)解决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问题及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问题。

  (三)解决供水过程中水压、水质、水价、水费问题。

  (四)解决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的问题。

  (五)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四、《办法》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职责。

  (二)明确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主体。

  (三)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供水规划与设施建设、供水与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计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说明、基本原则等基础性、原则性问题,明确政府与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供水管理中的职责,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创新及节约用水。

  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设施建设,共九条。规定了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供水设施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对供水设施的建设、城市供水单位投资界面、装表到户、建设单位资质、建材标准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作出要求。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共十五条。规定了城市供水经营资质要求,明确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单位应保障供水水压与水质要求,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并对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用水合同、供水服务、供水信息公开、水费计收、水量计量、水费计算、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作出规定,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整合城市供水资源。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共十条。明确了供水设施、水表的管理和维护主体,提出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居民住宅项目供水设施运维和移交、加压调蓄设施的供水水质的要求。同时要严格保障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实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应急(备用)水源及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应急备用水源需接入供水管网,同时还需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制度和供水隐患反映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此外,还规定了城市供水单位应急供水调度的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三条。分别规定了政府以及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单位和个人盗用转供水的处罚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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