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当前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高速发展和数据生产要素作用的发挥,对制度的有效供给提出了强烈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上位法相继出台,建立了数据安全监管的框架。近年来,我市对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力度不断加强,各部门基于数据资源开发了经济、税务、政务等多项数据应用,支撑百千万工程、一网统管、一网通办等重点工作,但仍存在数据汇聚不充分、数据质量不高、数据使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和指引下,在充分承接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我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经验成果,制定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进一步统筹好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解决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二、制定本办法的可行性
(一)我市实践经验为办法制定奠定了实践基础
我市现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范的编制、实施经验和市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指挥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清易办”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广州数据交易所(清远)服务基地的建设运营,以及在公共数据编目、采集、存储、加工、共享、开放和利用等活动,“清易保”“清易贷”等公共数据产品开发及其安全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积累了管理经验,为制定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上位法的公布有利于办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上位法相继出台,与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令制定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依据更加充分。《清远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上位法的框架、规定进行衔接,充实和细化相关要求。
(三)地方数据立法为草案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近年,《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重庆市数据条例》《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地方数据条例及相关数据管理办法相继公布,在公共数据界定、管理原则、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要素市场、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为办法制定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经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对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采集、核准、提供、共享和使用、开放、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主要亮点一是责任明确,为数据管理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二是加大开放,加快向社会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满足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需求,促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三是加强统筹,多举措并行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在总结我市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依托一网共享平台,从源头开展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更新频率,推动数据回流,推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再次提质增效。四是固守安全,持续优化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办法》对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进行制度性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