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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29 17:38:3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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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深入发展,许多村民通过开办民宿,家庭经济收入显著提高。民宿已经成为促进我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繁荣地方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安置就业、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增收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经济类型,成为我市乡村振兴和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市依托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大力发展乡村民宿等新产业新业态,成功引进了一批实力企业、盘活了一批闲置资源、打造了一批优质项目、培育了一批专业人才、带动了一批农民致富,初步探索出乡村民宿发展“六活六支”模式,乡村民宿产业正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但是,我市的民宿仍然处于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我省已发布了《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但我市的民宿管理工作仍然滞后,主要原因是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对民宿的定义、民宿登记工作理解不同,导致各县(市、区)对民宿的登记工作进度不一,我市各职能部门掌握的民宿数据也不尽相同。

  目前我市对民宿的综合监管较为薄弱,对“民宿”的监管涉及公安、消防、市监、卫健等部门,目前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往往也是“各自为政”、“条块割裂”,还没有形成综合监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对民宿发展也还没有建立、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因为缺乏市级层面的管理实施细则,对民宿进行及时有效动态监管尤其是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还不能实现有效的“全覆盖”。

  因此,为进一步将我市乡村民宿产业规范好、管理好、发展好,共同推动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共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很有必要在省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宿的定义,从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宿这个新业态的监管范围。

  通过对民宿实行名单制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民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

  1.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民宿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明范围或规模的、或设置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据】①《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民宿是小型住宿设施。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②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该社会公众意见提及的“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项目,应归类为出租屋。③2024年5月由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GHLA 001-2024《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明确经营用客房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T/GHLA 002-2024《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明确客房总数不少于15间(套)的属于乡村酒店。

  2.明确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依据】①《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②清远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清远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2022年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地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民宿监管工作。统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应由本地区履行的职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3.明确了对民宿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定期公布民宿各类别名单信息。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1.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民宿的定义,从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宿这个新业态的监管范围。

  从多次调研来看,前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民宿的定义、民宿登记工作理解不同,导致各县(市、区)对民宿的登记工作进度不一,我市各职能部门掌握的民宿数据也不尽相同;即造成了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依法依规开展对民宿业态的监管,也造成了不法业者混水摸鱼逃避监管、遵纪守法商家得不到扶持发展的不利局面。

  为切实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秩序,我局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分析,尤其是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做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小型住宿设施”这个限定,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同时依据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于2024年5月发布的团体标准T/GHLA 001-2024《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T/GHLA 002-2024《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第5点对于乡村民宿单幢建筑客房应不超过14间(套),客房总数不少于15间(套)的属于乡村酒店的定义,清晰地划清范围,让从业者有规矩可守、职能部门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市民宿业态健康竞争、良性发展。

  2.通过对民宿实行名单制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民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目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和便民登记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在核准民宿业态的工商登记时,只能规范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对不符合民宿定义的经济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并不能主动删除或减少其经营范围;造成了民宿业态缺乏“退出”机制。

  我市创新实行名单制管理,重新掌握了民宿市场的监管主动权。对单幢建筑超出14间客房或客房总面积800平方米或经营楼层不在1-4层的,不是本实施细则监管的民宿。其中,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项目,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应归类为出租屋并依法向公安部门申报、接受监管。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根据《城乡规划法》,经审核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有“农村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议”的建设项目名称。

  (第七条)有部分民宿是利用废弃的学校建筑、村委会建筑开办的,目前是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其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用地和规划意见。

  (第九条)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一经营住宿业态的民宿,不在公众聚集场所范围内,不需要报当地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都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精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已改为备案,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目前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里民宿的经营范围表述为“经营民宿”。

  六、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以《起草说明》为蓝本,把相关内容以提纲的形式概要介绍和解读。详见附件。

  附件:《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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