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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2020-2025)的通知

时间:2020-01-03 19:03: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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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函〔2019〕14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生猪产业

转型升级发展规划(2020-2025)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2020-2025)》已经七届第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清远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

(2020-2025)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7〕37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通知》(粤农农〔2019〕185号)、《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354号)以及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肉品稳定供应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生猪生产扶持政策落实,保护生猪基础产能,调整优化养殖结构,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按照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的原则,对《清远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清农〔2008〕123号)进行修订,形成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转变养殖方式,优化养殖结构,综合利用养殖废弃物,逐步形成产业兴旺、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生猪生产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按照保供给、保生态并重的原则,统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发展设施配套、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产高效、产出安全、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生猪产业,积极调整优化生猪产业结构布局,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淘汰生猪产业落后产能,稳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菜篮子”有效供给。

到2020年我市生猪出栏量保持在250万头以上,规划延伸到2025年有效,保持生猪供应自给,生猪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大型规模养猪场完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划用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依法进行生猪生产规划和区域布局,既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又确保生猪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林地、荒山、坡地及废弃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统筹考虑,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产业基础,综合平衡本地市场和大湾区生猪供需情况,以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为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各县(市、区)要在做好养殖环保、减少养殖污染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生猪养殖量、自给率和发展空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防止一刀切的环保政策。新建生猪养殖场要满足高效和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审批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是否满足当地环保质量底线要求,并符合养殖发展规划。非禁养区推进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加快生猪养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三)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原则,坚持走生态健康养殖之路,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维护区域性种养平衡,优化农业产业资源,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落实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四、区域布局

综合考虑各县区(市、区)现有生猪产业基础、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现生猪生产布局与土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

1.清城区

科学调整划定禁养区,清理已划定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和专业户,严格防止返弹复养,非禁养区保持一定数量的高效环保型生猪养殖产能,逐步降低生猪出栏数,确保有一定的养殖量和自给率。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10万头以上。

2.清新区

调整优化生猪养殖结构,逐步淘汰或改造转型升级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保留高水平生猪养殖场(小区),保有一定的养殖量和自给率。重点发展瘦肉型猪,适度发展地方猪养殖。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30万头以上。

3.英德市

该区域重点发展瘦肉型猪,逐步淘汰或改造转型升级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对现有中大型养殖场进行自动化和信息化改造,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95万头以上。

4.连州市

该区域重点发展瘦肉型猪养殖,逐步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对现有中大型养殖场进行自动化和信息化改造,引进高水平良种繁育场,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新建一批高效生猪养殖场(舍),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55万头以上。

5.佛冈县

逐步淘汰或改造转型升级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对现有中大型养殖场进行自动化和信息化改造,引进高水平良种繁育场,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新建一批高效生猪养殖场(舍),督促和引导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对现有传统式猪舍进行升级改造。该区域重点发展瘦肉型猪。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布局和发展生猪屠宰企业及配套冷链。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25万头以上。

6.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保存现有生猪产能,优先保证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生猪自给,适度发展、培优生猪养殖,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4.5万头以上。

7.连南瑶族自治县

保存现有生猪产能,优先保证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生猪自给,结合当地条件适度发展地方猪养殖,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0.5万头以上。

8.阳山县

保存现有生猪产能,规划和引导生猪养殖合理布局,结合当地条件适度发展地方猪养殖。2020至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目标为30万头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1.推动养猪业规模化升级、着力提升规模猪场生物安全水平。

本市区域内鼓励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从事生猪自繁自养的养殖场,新建商品猪养殖场单场养殖规模应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鼓励实行集约化、生态化、自动化、智能化规模养殖。

对已科学划定的禁养区,严格防止返弹复养。淘汰和清理新调整禁养区区域内的养殖场和专业户。对非禁养区内,从事商品猪饲养,且年出栏量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在环保设施达标,配套消纳设施、用地手续完善的前提下允许继续饲养。鼓励企业引导和帮助小型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对现有饲养舍进行自动化和信息化改造,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

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项目,改善人居环境,让想养猪的人有猪养。鼓励采取“公司+繁育基地+高效养殖户(小区)”的模式,对有条件的行政村实行“一村一场、多村一场或一镇一场”,由企业建立繁育基地,提供种苗、技术和生产资料,统筹生产规划,与养殖户签订生猪养殖期货合同。鼓励一个或几个养殖户集中建立高效养殖舍,统一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

2.推动小型屠宰厂向产加销一体化大型屠宰厂转型升级。

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域地理和交通条件,适度调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布。鼓励和推动大型龙头屠宰企业在生猪主产区和人口集中的县、市、区布局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实行一体化经营。积极推动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以“统筹全链条,融合产加销”为导向,鼓励大型养殖龙头企业开办屠宰厂,或通过合作联营、收购入股等方式与屠宰企业强强联合,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拟2020年底前,建立3家或以上的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

3.推动调活猪向调猪肉转型升级。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减数控量、提质增效”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要求,优化行业结构布局,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加快完成肉品供应链调整和重构,支持建设现代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与养殖基地挂钩,与超市连锁对接,发展冷链营销,开展品牌经营;支持小型屠宰点与大型屠宰企业对接,引导小型屠宰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

开展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冷链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建设屠宰企业生产过程实时监控和肉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冷鲜肉和分割肉建立品牌,提升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4.推动泔水养殖向科学养殖转型升级。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养猪场(户)逐场逐户派发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坚决杜绝泔水养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利用泔水进行生猪养殖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18〕216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

(二)大力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建设。

1.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强化科技及装备支撑能力。

强化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在生猪养殖、物流配送和肉食品加工及溯源方面的作用。

巩固提升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生猪生产、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广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逐步实现对养殖全过程中的畜舍环境、饲料、疫苗、药品信息、废弃物存量及养殖场周边的实时环境指标进行采集和跟踪。引导和规范养殖、屠宰企业使用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溯源体系和仓储物流信息的跟踪体系,实现猪肉制品信息的全程监控。

将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对建设自动化高效养殖舍的企业和对现有猪舍进行自动化和信息化改造的养殖户,在贷款、土地审批方面优先予以办理,对由于调整划定禁养区给积极升级改造的养殖场(户)造成损失的,在补偿和重新安置时优先予以办理。

2.加快建设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引、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重点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

支持建设生猪畜牧科技产业园,打造“粤字号”优势特色生猪产业品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对现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省、市、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3.加强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饲养。

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实施从源头减量的污染防治目标。加强对饲料及饲料原料的生物安全监测,大型养殖场和饲料企业要将饲料、饲料原料、运输车辆的病原检测作为常态化工作来做,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抽查。

(三)着力提升规模猪场生物安全水平。

各县(市、区)要围绕“人员、车辆、生猪、肉品、饲料”等重点环节,推动生猪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防疫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1.完善生物安全设施、设备。

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政策补贴政策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实施方案执行)。

对“两场一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以及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小散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引导搬迁、清理。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坚决清理违规新建小、散、乱养殖场(点),鼓励企业以并购收买方式清退养殖场周边的原有小型养殖户,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

各地要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鼓励企业按需要设立清洗消毒站,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指导规模化养猪场、屠宰厂设立并完善清洗消毒设施,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推动生产主体实施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管理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疫情的风险。

2.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屠宰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必要时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满足当前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四)稳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贯彻《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粤办函〔2017〕735号)和《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粤农〔2018〕160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采取如下措施提高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率:

1.通过增加单位面积的养殖量缩小污染源面积,降低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成本,提高利用效率。

推进传统小规模分散养殖模式向高效集中养殖模式转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和农户在合规前提下采用高效养殖场(舍),楼房式养猪等模式发挥规模效应。

新建的单个养殖场(舍)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500头,要求配套污水处理或储藏装置。采用固液分离处理工艺的养殖场要求达到零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后达到养殖业用水标准,中水回用;固体废弃物做堆肥处理,要求配套相应土地消纳面积。固液合并处理的养殖场(水泡粪或异位发酵技术),要求配套相应的土地消纳面积或配建相应规模的有机肥厂。

对已建成年出栏量在规模以上的传统养殖场(舍)在合规前提下应逐步进行自动化改造,提高养殖用地坪效。采用深挖或套建方式,增加粪便回收装置,配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和发酵装置,并配套相应土地消纳面积。至2019年底,各县(市、区)停止审批年产规模以下的传统开放式养殖场(户),并逐步淘汰存量传统养殖舍,逐步实现标准化、现代化养殖。

2.加强废弃物利用数据化管理,建立养殖废弃物还田和利用数据库。

对采取就地消纳的养殖场(户),加大核查力度,核查养殖场配套土地消纳面积,由养殖场(户)提供土地消纳面积、使用合同和位置图,实施“一场一查”,落实“一场一策”。至2025年底,建立年出栏规模在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据库。

3.突出生态环境部门在养殖场污染治理监管主导地位,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开展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服务,推动生猪产业绿色和谐发展。

在新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和已发证养殖场的换发证复核工作中,严格执行环保审批要求,对不能通过环保审批的新建规模养殖场,规划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不予批准建设,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发证养殖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予以撤消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4.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粪便异位发酵、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对养殖场或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在行政审批时予以优先办理。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五)完善管理与服务、保护从业人员积极性。

1.积极解决生猪养殖用地,鼓励使用低效、闲置土地建设生猪养殖设施。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及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各县(市、区)应于2019年12月底前,严格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禁养区划定范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得调整,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

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

2.加强对拆迁养殖场的补偿和安置,保护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积极性。

对需拆迁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猪种业“两场一基地”(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核心育种场和国家良种推广扩繁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和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应在非禁养区安排用地予以搬迁重建,做到“拆一补一”,保护核心种质资源和基础产能。

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

3.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及省农业农村厅部署,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统筹利用中央和省下达的涉农统筹资金,在完成中央和省级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后,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生猪生产扶持等工作。为“两场一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和屠宰厂建设,小散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退出,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禁养区清理补偿、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等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提供便利。

2020-2025年我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按本文规定执行。若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及有关政策措施等与《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解读不匹配,以《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相关条款为准。原《清远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清府办〔2017〕38号)、《清远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清农〔2008〕12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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