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124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的函
广东省水利厅:
我市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大雾山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第1249号)的会办意见是: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小型水库项目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12〕897号),除大型水库仍由中央审批外,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中央的要求,中型水库项目的审批比照大型水库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审批。
二、连南拟建项目,在此之前,未曾列入国家、省的相关规划,若要建设(规划、立项、初设等),须按有关政策和程序报批。
三、大雾山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该项目现已列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建议省给予支持,争取列入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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