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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19-05-13 03:01:3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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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

会议第162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张正芬(等)代表提出了关于简化养殖用地办证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引导畜牧养殖业做大做强

1.“十三五”时期是清远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市印发了《清远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清府办〔2017〕18号),指出全市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政策得到无缝衔接、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行政管理保障,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包括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农业社会组织培育、投资鼓励优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利益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政策。

2.“十三五”期间,农业生产向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给畜牧养殖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禽畜养殖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行为,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向从业者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逐步实现畜禽养殖业的供给侧结构调整,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养殖业合理选址,实现畜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围绕清远市“广州后花园”的总体定位,在发展畜牧养殖业的同时,必须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思路,严守生态红线,加强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方可实现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目前,我市办理设施农用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禁养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因此,发展养殖业必须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研究建立复垦保证金管理制度。

三、优化设施农用地手续,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为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受理后,审批部门向公众公示10个工作日,并进入审查程序(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环评文件),审查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之后出具环评批复意见,审批工作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2.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简化设施农用地信息备案工作,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替代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

3.发展改革部门探索建立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组织企业开展信用承诺的工作,目前共归集到各类信用承诺书2037份,已通过信用清远网站对外公示445份。下一步,将探索建立设施农业项目的信用监管机制。

4.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指导及督促地方政府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加快编制“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衔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结构功能属性进行系统评价,在一张图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管控要求,帮助畜牧养殖项目更科学、合理、快捷的明确选址和具体建议条件。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设施农用地涉及各项审批事项的协调服务机制,推进并联审批,着力打造项目审批“高速公路”。

专此函达。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联系人:罗晶琳,联系电话:0763-336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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