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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2024602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4-08-15 16:03:4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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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闭字(2024)第202460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建设,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大力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助力我市建筑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全市建筑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如您所言,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客观上还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招投标规则制度不够完善情况。借此机会,现将我市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做个简要的汇报。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取消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的通知》《关于明确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业绩原件核对有关要求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通知》《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规程》等多份政策文件,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深化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应用,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督促招标人依规处理异议、监督合同履约,有效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二是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托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全市招标项目在线抽查力度,督促各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招标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坚决破除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近年来,我局已先后向有关属地政府和招标人发出书面提醒函多份。

三是扎实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如2023印发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专项整治文件,部署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对抽查发现存在保证金收取不符合有关规定、资信要素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7个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信用扣分,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责令解散违规组建评标专家微信群2个,对8位存在不及时报告更新专家库信息、恶意索取专家酬劳的评审专家作出扣分处理决定。

四是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督促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中标人未按投标承诺条件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项目管理人员情况,及时向招标人书面反映提醒。

五是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加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对接,研究完善我市交易平台监管模块的数据结构、数据收集、预警条件等信息系统设置,推动公共交易服务能力提升。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指导各地住建部门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管部门对接联系,大力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专家小圈子。

二、关于您的有关建议的回复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业绩造价要求建议的回复

一是对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政策解读。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此前经广泛征求各方招投标活动主体意见建议,结合历史经验做法,印发了《清远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提出了监理公开招标活动相关操作指引,供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参照应用。该招标文件范本不作强制要求,招标人依法享有编制招标文件自主权,可对示范文本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另外,《清远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文件范本》附表《监理综合评分表》也强调:“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拟定企业业绩评分标准”,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及需求,合理设置业绩评审标准。若您或其它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招标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问题线索的,可依法行使异议、投诉权利,各级住建部门将对收到的有关问题线索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是有关促进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我局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现行《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提出:“(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资质等级可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提出了对施工招标项目类似业绩的具体量化处理意见,这与您建议的“对业绩的造价要求可以降一级处理,比如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区间内的项目要求有500万元以下的同类工程业绩就可以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要求区间内的有500万元-1000万元的区间的同类工程业绩就可以了,如此类推。”的方向是一致的。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借鉴您的宝贵建议,通过修订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培训、加强执法检查等多种举措,在不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问题的回复

一是根据2022年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要求,我市目前已全面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审查程序,招标人依法享有编制招标文件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二是您在建议中提到:“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备案可以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样通过网上提交,若监督部门有异议,应像行政可审批事项一样通过正规的文件明确指出具体那一条那一项违反了那条法律法规的规定。”诚然,因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常见违规行为及情形暂未明确列举,也未具体量化,各地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况,您的建议是对我们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具体要求,我局对此十分认同。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粤发改规〔20196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对各级住建部门的业务指导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反馈机制,依法保障招标人招标文件编制自主权。并通过加大违法案例通报宣传、加强内部工作指引、加大对上级政策法规学习、推动智慧监管系统预警等举措,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统一执法标准,营造稳定、有序、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后续的工作进展我局将继续保持与您联系沟通,也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今后,我局将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我市建筑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15


(联系人及电话:梁汉锋,33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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