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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第2025128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5-05-06 17:02: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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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第2025128号建议关于清远市出台空置住宅物业管理费打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空置住宅物业管理费打折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202389日发出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中国人大网》)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

  二、从实际操作中看,少数业主未入住,并未明显减少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即使少数业主未入住,小区的电梯、消防、供电、供水、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也必须正常运行,保安、保洁、水电工、绿化工、客服等服务人员也都必须配齐。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成本未减少,而对未入住的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打折,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也会影响物业服务的质量。特别是我市有不少楼盘不入住、炒楼的外地业主很多,如果采取未入住的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打折的制度,将会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生存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愿意承接未入住率高的小区的问题。

  三、从核定物业费服务标准的角度看,业主是按照拥有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这些公共财产的份额来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是按照业主自有部分建筑面积核算,与业主是否入住并无关系。

  综上所述,我市暂时不宜出台对未入住的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打折的制度。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56

  (联系人:莫开勇   联系电话:337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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