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管理维护工作的建议》(第20251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续管理方面
我局多次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动改造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引入社会物业公司进行集中管理,提供基本公共管理服务,但大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因小区实际,未能引入物业管护,如居住人员少、规模小、居民居住分散、居民意见统一难等问题。我局将尽快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相关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续管护机制。另改造后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准物业服务或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
二、关于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费方面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其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三、关于城镇老旧小区后期维护管理经费方面
一是通过政府采购、部分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各类服务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二是鼓励通过增设停车位、开辟广告位等方式增加小区公共收入来源,增强小区“自我造血”功能。三是清远地处粤北山区,各级财政较为紧张。经咨询财政部门,目前,城镇老旧小区后续管理维护费用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没有上级文件支撑,难以落实。下一步我局将协调财政部门,争取早日建立城镇老旧小区管理维护基金,解决部分老旧小区后续管护经费。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牵头部门对改造完成的小区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后续管理,制定小区管理维护方案,明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式。
诚挚感谢您对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管理维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丘琳,联系电话:1343272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