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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377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4-05-10 16:37:1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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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局:

  我局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规范城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促进新型能源健康发展的建议》(第20240377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局于20225月印发实施《清远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出了鼓励燕湖新城、省职教基地项目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鼓励在电气负荷大、工商业基础好、具有大面积屋顶的区域,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建设运营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项目。

  二、鉴于《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2111日起实施,作为《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制定依据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同时废止,结合我市实施《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际情况,2023年我局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在办法中明确了鼓励和支持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等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具体要求有:一是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新建集体宿舍、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居住建筑以及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包括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包括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讯建筑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采用太阳能与其他可再生能源联合的热水系统,采用太阳能与其他可再生能源联合的热水系统时应以太阳能为主。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代替。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具备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且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59


  (联系人:陈舒婷,联系电话:0763-337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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