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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19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4-06-07 10:50: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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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194号提案关于大力创建电动自行车文明交通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为吸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亡人火灾事故和清城区清远时代糖果小区架空层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我局于31日发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清建〔202415号),于410日发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吸取清城区清远时代糖果小区架空层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清建〔202439号),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对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要组织对辖区物业管理区域所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二是立即停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使用,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前,坚决不允许擅自启用;在已停止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警示标识,发现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应当及时将其移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三是加快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为满足从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移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可以暂时在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划定临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用以应急。四是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进入电梯。发现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进入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街或公安部门。

二、目前我市的物业小区基本上都停止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使用,对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进入电梯的行为进行了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街或公安部门,积极推动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但这些工作推动难度很大,不少业主还是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把电动自行车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移出,阻碍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和暂时在小区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临时停放电动自行车,甚至通过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对抗。目前市消安委牵头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进行全链条整治,各相关部门及街镇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有效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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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莫开勇,联系电话:337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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