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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才办理独生子女补贴,前5年的能补发吗……

时间:2024-08-29 10:38:52 来源:清远发布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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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市民刘女士问


佛冈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政策,女的55岁可享受100元/月补贴,现在60岁才去办理,以前的五年可以补发吗?

佛冈县卫生健康局答

根据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家庭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根据《佛冈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本县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由镇或村(居)委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领取并填写《申请表》。一是如果镇或村(居)委在对象够年龄申请的时候已经通知本人过来办理,但由于本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过来办理,这种情况是在申请月开始补发,不会补发之前的月份。二是由于镇、村(居)委在对象够年龄申请的时候没有及时通知本人过来办理,导致迟办理,这种情况可以在对象年满55岁之月起开始发放。

    

二、家庭子女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二)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补充规定实施之前,离婚或再婚的家庭子女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是不符合奖励对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对“独生子女”作了界定,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符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奖励条件的对象,当时女性申请年龄即使超过55岁,也只能在2021年1月开始补发。

如有疑问可致电0763-4889211进行咨询。



市民郑女士问

过世亲人的摩托车我拿来开的话怎样才能合法合规上路呢?摩托车有牌有保险但可能保险过期了。我有摩托车驾驶证。  

市公安局答

机动车状态为“正常”(即摩托车保险及检验均在有效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在有效期内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可正常驾车上路行驶。如机动车原所有人已过世,建议尽快到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所需资料如下包括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来历证明(继承的相关文书材料)、车辆相片等,业务办理前请先将车辆事故和违法处理完毕。


经与郑女士联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已详细告知办理流程,郑女士表示清楚。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拨打0763-3366637。



市民邓先生问


本人已购买清远连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在佛山市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大病鼻咽癌,报销比例是多少?是否需要单独申请大病报销?

连州市医疗保障局答

(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市民邓先生的表述,其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市民邓先生的电话无法接通,无法核实邓先生参保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大病保险异地就医支付比例:累计个人负担的例规医疗费用14370元(不含)为50%;

居民大病保险异地(含市外、跨省)就医支付比例

  • 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4956元(不含)至10万元(含)支付比例为40%,

  • 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万(不含)至100000元(含)支付比例为40%,

  • 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0000元(不含)以上支付比例为5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均已实现一站式结算,无需单独申请。


另外,如市民邓先生在佛山市三甲医院住院并确诊为鼻咽癌,住院期间可直接在医院申请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如已出院未申请的,可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确诊资料(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如需放化疗的,还需提供放化疗治疗方案等相关资料)到连州市人民医院一楼医保中心申请。恶性肿瘤门诊特定病种分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年度限额为3000元,待遇享受期限为2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年度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待遇享受期限为2年。参保人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并审核通过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符合已认定的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用药和诊疗项目按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报销,非对应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市民邓先生的电话无法接通,市民若有不清晰的地方请致电0763-6676846咨询。



市民黄女士问

清城区户口迁出或迁入可以用电子版户口本代替原件吗?

市公安局答

根据操作规范要求,办理迁移仍需要提交户口簿证件。已向咨询人进行电话回访,告知其前往户籍窗口办理迁移业务时需要携带户口簿原件。来信人如仍有相关问题可致电:0763-34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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