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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清远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5594元

时间:2019-06-04 07:05:39 来源:市统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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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清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5594元,与2017年的71745元相比,增加3849元,同比增长5.4%,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341元,较上年提高4018元,同比增长5.5%。扣除物价因素,2018年清远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3.1%。

 

从年平均工资总额看,年平均工资排名前三的行业分别是教育111766元,同比增长了5.4%;卫生和社会工作109807元,同比增长5.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8023元,同比增长4.0%。

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1967元,同比增长0.3%;建筑业50413元,同比增长6.9%;制造业52589元,同比增长9.4%。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2.66,与2017年的2.53相比差距有所拉大。

从年平均工资增长速度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分别增长13.6%、12.4%和12.2%。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分别为0.3%、0.4%和0.7%。

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业

2017年

2018年

增长率

  计

71745

75594

5.4 

农、林、牧、渔业

56396

64087

13.6 

采 矿 业

62481

56985

-8.8 

制 造 业

48069

52589

9.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5995

91407

6.3 

建筑业

47142

50413

6.9 

批发和零售业

67886

65613

-3.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947

69560

3.9 

住宿和餐饮业

41852

41967

0.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001

101387

0.4 

金融业

78102

82543

5.7 

房地产业

71133

73613

3.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487

59876

0.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7192

90778

4.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102

70902

12.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114

63636

9.5 

教育

106014

111766

5.4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4293

109807

5.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9175

77610

12.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3832

108023

4.0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通常是以年平均工资的形式表现,月平均工资就是用年平均工资除以12求得。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市共调查4362家,就业人员35.28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南部、北部地区划分方法

南部地区: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

北部地区:连山县、连南县、连州市、阳山县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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