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1.4亿元,同比下降1.5%。
一、按经营单位所在地看。城镇增长速度高于乡村。1-10月,全市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73.8亿元,同比增长1.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17.5亿元,同比下降10.1%。
二、按商品类值看。1-10月,全市19类主要零售商品中,8类商品零售实现正增长。正增长类别中,粮油、食品类增长19%,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类增长21.9%;升级类消费中金银珠宝类增长1.2%。负增长类别中,服装类下降18.8%,家具类下降40%。权重大的类别中,石油及制品类下降22.5%,汽车下降4.2%。
三、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商品零售。1-10月,全市限额以上餐饮收入11.3亿元,同比下降1.2%;限额以上商品零售129.9亿元,下降10.4%。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