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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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人员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不包含响应举报、投诉和主动发现问题后开展的问题核查) |
每月按计划开展 |
2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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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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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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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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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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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行为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2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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