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
1 |
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 |
(1)执行中央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执行国务院文件有关中央储备粮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况;(3)中央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4)中央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5)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6)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7)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市粮食局 |
受省粮食局委托进行抽查 |
根据省粮食局工作要求 |
|
2 |
粮食库存、安全储粮、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账务管理等情况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
(1)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执行有关收储、轮换、动用等政策情况;(2)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3)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出入库管理、储存管理情况;(4)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情况;(5)企业保管、统计、账务管理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市粮食局 |
全市性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粮食流通工作形势,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市级抽查地区不少于6个,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
|
3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先收后转或以陈顶新等方式搞“转圈粮”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市粮食局 |
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
每年粮食收购市场检查不少于2次,抽查市内主产县(市、区)不少于4个。 |
|
4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
(1)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库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
市粮食局 |
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
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 |
|
5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省有关要求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市粮食局 |
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
每年抽查地区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