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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8-09-27 08:40:0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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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接受省粮食局委托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通知。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

(1)执行中央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执行国务院文件有关中央储备粮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况;(3)中央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4)中央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5)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6)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7)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市粮食局

受省粮食局委托进行抽查

根据省粮食局工作要求

2

粮食库存、安全储粮、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账务管理等情况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和储存安全。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点:组织辖区内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注:政策性粮食)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1)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执行有关收储、轮换、动用等政策情况;(2)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3)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出入库管理、储存管理情况;(4)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情况;(5)企业保管、统计、账务管理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市粮食局

全市性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粮食流通工作形势,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市级抽查地区不少于6个,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3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四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粮食收购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先收后转或以陈顶新等方式搞“转圈粮”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市粮食局

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粮食收购市场检查不少于2次,抽查市内主产县(市、区)不少于4个。

4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1)承储库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库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库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市粮食局

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抽查企业不少于2个。

5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3)按照省有关要求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市粮食局

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地区不少于2个,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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