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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7-01 11:44:45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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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日10时25分,在G107线2327公里+400米阳山县七拱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与对向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车上3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清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昭举接报后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做好死者家属慰问安抚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按照常委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国庆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平安国庆。副市长林科聪率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阳山县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综合协调处处长李进民率工作组到阳山县指导事故后续处置及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事务中心、总工会和阳山县等多个单位派人组成的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日10时25分,李国平驾驶车牌号为粤R875Q0的小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G107线2327公里+400米阳山县七拱镇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由邱景康驾驶的车牌号为粤R59880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R875Q0小客车驾乘人员3死2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涉事车辆情况

1.粤R875Q0小客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日产牌ZN6444V1A4,实际所有人:李国平,住所:略,核载5人、实载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2月,无违法记录;商业险保单号:略,有效期至:2022年2月3日,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号:略,有效期至:2022年2月3日,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10月1日凌晨3时40分许,李国平驾驶车牌号为粤R875Q0的小客车搭乘李阳苟、黄秤娣、李菲菲、李富豪等4人,从清远市清城区返回阳山县江英镇探亲,该车沿国道107线行驶至清新区龙颈镇经龙颈入口进入许广高速,由于高速拥堵,经禾云出口驶离高速,在清新区禾云镇进食早餐、休息,9时许出发沿国道107线北行方向行驶,于10时25分行驶至阳山县七拱镇路段时发生事故。

2.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3315GP5,所有人: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地产公司峰光路尾开发区南一栋三楼,实际所有人:黄文健,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8005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无违法记录;商业险保单号:略,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承保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号:略,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承保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2月核发《道路运输证》,证号:略,吨位:18.005吨。经查,10月1日上午9时许,邱景康驾驶该车在阳山县杜步镇装载黄泥后出发前往位于清新区石潭镇的海螺水泥厂,先后沿省道260线、国道107线行驶,途经七拱镇路段时发生事故。经查,该车事发时无超载、超速。

(三)涉事人员情况

1.李国平(死亡),男,36岁,身份证号:略,户籍地:略,住址:略。

2.李阳苟(死亡),男,59岁,身份证号:略,户籍地:略,住址:略。

3.李菲菲(死亡),女,8岁,身份证号:略,户籍地:略,住址:略。

4.黄秤娣(受伤),女,33岁,身份证号:略,户籍地:略,住址:略。

5.李富豪(受伤),男,12岁,身份证号:略,户籍地:略,住址:略。

6.邱景康,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机动车驾驶证号:略,准驾车型:A2E,驾驶证状态:正常,41岁,住所:略。持有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经查,邱景康自2021年9月起受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黄文健雇佣驾驶该车,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出车按次计酬。

(四)车属公司情况

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1MA4WHXD25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郑龙锦,成立日期:2017年5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业:运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十五米路西三区一栋4座二楼。经查,该公司名下共有11辆半挂牵引车、11辆挂车和9辆重型自卸货车(其中包括涉事的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聘有15名司机。该公司建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系列制度,定期召开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会议、维修保养车辆,建有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检查办公台账、车辆维修登记台账等。2018年,当时在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黄文健购买了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后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未签订挂靠合同;2019年,黄文健从该公司离职后,其本人实际管理支配该车,但车辆依然挂靠在该公司,该公司督促黄文健定期检修车辆。2021年9月,该公司审核邱景康资格证照,组织邱景康参加安全培训会议。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1年1月至9月,阳山县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41519起,同比上升49.4%;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向交通部门函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7处;检查重点企业58家次,约谈企业负责人(驾驶人)45人次,发放督促整改通知书30多份;发送业务办理提示短信138331条,清理逾期未报废、未检验车辆3962辆。开展国省道示范路创建,排查G107线沿线卡口、视频监控,在G107线沿线的七拱交警中队建设数字警务室,强化路面管控。国庆节前,制定辖区国庆假期道路交通安保方案,其中抽调安排7名警力、3辆警车支援七拱交警中队。国庆假期首日,阳山县交警大队全体警力严格落实一级勤务安排,按时到岗到位,按照分工开展社会面巡逻、案件侦办、信息收集报送、摩托车驾驶人考试“送考下乡”、乡镇“两站两员”督导检查、窗口业务办理等工作。接七拱交警中队事故报告后,阳山县公安局领导、交警大队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七拱中队现有在岗民警3人,辅警10人;辖区内107国道、358国道总里程共110.9公里,524省道总里程共45公里,385县道总里程共17.8公里,乡村道路总里程共800多公里。2021年1月至9月,结合107国道创建国省道示范路工作,在七拱段现场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2753起,占中队总查处数的42.24%。9月,共清理隐患重点车辆4辆、督促隐患驾驶人办理有关业务16人次,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1处;在 107 国道沿线村居举办交通安全宣讲教育活动3场、受教育群众约140人;在市交警支队指导下,开展了一次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制定国庆期间一级勤务方案,安排一组警力专门负责107国道路巡工作。事发当日10时30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民警成最强、陈宪锋带领辅警于10时48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阳山县交通运输局一是节前对重点企业、公路养护、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法营运等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二是加强执法巡查,2021年截至10月15日,共检查车辆6891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25宗。三是做好道路隐患治理,抓好G107线七拱镇穿村过镇整治工程、G107线文明示范路建设、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以及“单改双”、“安防”、“危桥改造”和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四是加大对“百吨王”等超限超载查处力度,加强矿山、砂石场巡查执法,新增5个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七拱、小江2个治超卸货场。五是加强宣传引导,9月份共发放宣传单500余份;局班子成员每月联系道路运输行业重点企业。

涉事路段由阳山县公路事务中心七拱养护所负责养护,经查,七拱养护所事发前一周(9月22日-9月30日)每日对国道107线K2306+000-K2331+338段开展了日常养护巡查,清理路面杂物。事发时,该路段无障碍物等情况。

1-9月,阳山县七拱镇共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103处,全镇新安装道标提示标识30多处、交通警示灯20多个。设有18个交通劝导站,共录入安全劝导日志30024条。

2020年至事发前,英德市交通运输局连续2年与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对该企业督导检查共7次(其中2020年5次,2021年2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立案处罚3宗。

二、事故救援基本情况

(一)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发生现场指导做好现场救援、伤者救治等工作。为妥善做好事故处置工作,阳山县迅速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置组、社会面稳控组、媒体舆情组、事故调查组、隐患排查整治组、综合组等8个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及后续有关工作。

10时29分,阳山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事故现场在阳山县107国道七拱田墩村路段,根据指挥调度原则,阳山县120急救指挥中心首派阳山县七拱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到现场救援,阳山县七拱镇中心卫生院距离事故现场约17公里路程,救护车出车时间为10时38分,到达事故现场时间10时52分,用时约14分钟。结合事故现场情况需要,阳山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增派阳山县太平卫生院、阳山县杜步卫生院和阳山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援,阳山县太平镇卫生院距离事故现场约23公里路程,救护车出车时间为10时52分,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为11时08分,用时约16分钟;阳山县杜步镇卫生院距离事故现场约20公里路程,救护车出车时间为10时57分,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为11时16分,用时约19分钟;阳山县人民医院距离事故现场约39公里路程,救护车出车时间为11时03分,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为11时37分,用时约34分钟。

10时30分,七拱交警中队接到警情,值班民辅警于10时33分赶赴事故现场,10时48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南北双向实施封闭道路的交通管制措施。

10时34分,阳山县阳城消防救援站(距离事故现场约37公里路程)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警情,立即出动一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11时12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涉事小客车有2名伤者自行下车、3名伤者被困车内,经过现场破拆处置解救出3名被困车内伤者。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验伤分类后,迅速将5名伤者送往阳山县人民医院。

11时40分起,阳山县人民医院陆续接收到5名伤者,第一时间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抢救。根据伤者家属的要求以及对伤者病情的研判,阳山县人民医院快速将黄秤娣、李富豪等2名伤者转送到清远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13时32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解除交通管制,恢复涉事路段双向通行。

(二)事故后续处置情况

事发当日,副市长林科聪率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到阳山县,深入七拱镇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组织阳山县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召开阳山县“10·1”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会。会上,林科聪传达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阳山县委书记邓菲作表态发言。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综合协调处处长李进民率工作组到阳山县指导事故后续处置及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处长欧阳颖带队赶到阳山交警大队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事发当日下午,阳山县委书记邓菲到阳山县人民医院看望慰问伤者,详细了解伤者情况,要求医院全力救治伤者。转送到清远市人民医院的黄秤娣、李富豪,经过治疗已先后出院。阳山县派出工作组及时跟进了解事故死伤者家属思想动向,为伤者和家属提供帮助,做好人文关怀等工作,并邀请村中乡贤全力做好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经过思想工作,10月13日,死者家属将3具遗体火化。

(三)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阳山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路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生,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四)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李国平,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员,男,36岁。10月1日19时,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钝性碰击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破裂出血死亡。

2.李阳苟,粤R875Q0小型客车乘客,男,59岁。10月1日13时18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钝性碰击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破裂出血死亡。

3.李菲菲,粤R875Q0小型客车乘客,女,8岁。10月1日13时32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钝性碰击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4.黄秤娣,粤R875Q0小型客车乘客,女,33岁。在事故中受伤。

5.李富豪,粤R875Q0小型客车乘客,男,11岁。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3万元。

(五)事后安全生产排查整治情况

阳山县一是迅速组织部署。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国庆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召开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以及视频调度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10·1”事故的批示精神,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二是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阳山县公安局抽调61名警力下沉各基层交警中队,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以国省道过境公路、农村公路为重点,加强大货车、面包车、摩电等重点车辆管控,国庆节期间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882起,全县167个农村劝导站共劝导38165人次。公安、交通、公路部门开展事故多发路段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设置太阳能仿真警车警示牌、加装线形导向标志、太阳能黄闪灯等安全防护设施。检查“网红”景点6处,对周边路段存在隐患的景点实施封闭或管制;针对假期回程高峰,加强高地对接,强化视频巡查,对车流量大的路段加派警力巡控、疏导。统筹开展各行业各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以“一线三排”工作机制为抓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紧盯自然资源、旅游、建筑、消防、危化品等重点领域,紧盯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等重点区域,落实“三个必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10月2日调整“三三制”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和备勤人员全部返回岗位上班。10月3日起,全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取消休假正常上班,县安委会成员单位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单位除三分之一人员值班外,其余三分之二人员安排到乡镇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疫情防控、森林防灭火等工作。县四套班子成员迅速到挂点乡镇督导检查。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四个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各乡镇各部门检查督导,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事故现场情况

(一)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能见度高,视野良好。

(二)涉事路段情况

该路段为国道107线,桩号K2327+400,该路段1989年建成,1992年改建,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路宽7.45米,路肩宽1.88米,线性流畅,视距良好、标线清晰,路面平顺,设置有示警桩、波形护栏,下坡标志和村庄标志牌,符合二级公路技术和养护规范,设计时速60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该路段属于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公路,限速70km/h。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二级公路路基断面不设中央分隔带,该路段未设中央分隔带,道路中心设置单黄实线。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遗留粤R875Q0小型客车侧滑痕,起点距道路边缘线2.05米,长7.55米。遗留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刹车痕,起点距道路边缘线2.3米,长17.1米。

粤R875Q0小型客车、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两车多处损坏。

四、检验鉴定情况

(一)人员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对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邱景康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排除其有酒醉驾行为;对邱景康尿液样本进行检测,排除其有毒驾行为。

经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粤R875Q0小客车驾驶员李国平心脏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及常见毒品筛查,排除李国平有酒醉驾及毒驾的行为。

(二)车辆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该事故的事故成因(含车速)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1)粤R875Q0小型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5km/h--67km/h;(2)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38km/h--39km/h;(3)符合事发前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沿北往南方向车道往南行驶,行驶至事故位置时,遇沿南往北方向越过对向车道往北行驶的粤R875Q0小型客车,随后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粤R875Q0小型客车左前部于北往南方向车道内发生接触碰撞。

经委托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粤R875Q0小型客车和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安全技术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1)粤R875Q0号小型客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灯光信号装置因碰撞损坏不具备检验条件。(2)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相关技术要求(备注:第二轴左、右轮制动鼓工作面见坑槽,第三轴左、右轮制动鼓工作面见裂纹,第四轴左轮制动鼓工作面见裂纹、第四轴右轮制动鼓工作面见坑槽),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备注:第四轴左右轮轮胎花纹不一致;第二轴左、右轮面破损,第三轴左、右外轮面破损),转向系、灯光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人李国平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暴露问题

1.节假日期间道路拥堵。一是许广高速清连清新段拥堵。许广高速清连清新段设计最高流量为25000辆,目前平均日车流量35000至40000辆次,节假日高峰期达80000辆次,严重超出道路设计负荷。许广高速广清段往北到清连段,由于道路结构问题,从单向四车道收窄为两车道,且清连高速迳口入口车辆交汇,形成多处交通瓶颈。许广高速从广州至清远清新服务区100多公里,只设置有1个服务区、1个停车区,大量途经车辆进入服务区,造成路面拥堵。清连高速单向只有两车道,水泥路面,道路窄,变线能力差、行车视线不良,通行速度缓慢。因此,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许广高速清连段特别是清新及阳山南服务区路段拥堵较为严重。二是107国道清新迳口至浸潭段拥堵。107国道清新迳口至浸潭段为双向两车道,沿线分布有古龙峡旅游景区,许广高速禾云、龙颈出口。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许广高速发生交通拥堵时,大量车辆涌入并滞留在107国道,107国道仅有双向两车道,难以“消化”大量车辆,造成车辆拥堵。

2.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人李国平过度疲劳。经查,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员李国平从事发当日凌晨3时许开始从清远市区驾车前往阳山县,由于行驶路线国庆假期车流量大、道路拥堵,正常情况下2小时左右的车程,直至事发时(上午10时许)仍未到达目的地,期间断断续续行驶,全程由李国平一人驾驶,只短暂休息,容易导致疲倦瞌睡。

3.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邱景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10月8日,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景康驾驶机动车时吸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10月25日,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邱景康书面复核申请。11月24日,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事实不清,责令重新调查、认定。12月8日,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景康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吸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邱景康无异议。经调查认定,事发时,粤R875Q0小型客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线,两车碰撞位置在货车所在车道内,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无超速(经鉴定行驶速度为38km/h--39km/h,路段限速70km/h)、无超载,由于事发突然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无法避免碰撞,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邱景康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关联。

4.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黄文健对车辆维护保养、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到位。经查,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挂靠的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审核了邱景康的相关资格证照,并组织邱景康参加了该公司的安全培训会议,督促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黄文健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保养并经年检合格,但依然存在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等问题。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阳山县“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国平,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邱景康,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吸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议由阳山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建议

根据《阳山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阳机编〔2010〕9号),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七拱中队负责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公路上的违法行为。经查,阳山县交警大队、七拱镇交警中队虽对涉事路段开展了相关管控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处置涉事的粤R875Q0小客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交通秩序管控仍不够到位。

根据《阳山县公路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阳机编〔2020〕11号),阳山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全县国省道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调查期间发现,市公路事务中心在2021年共开展4次国省道公路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全年共排查出安全隐患1094处,截至2022年3月9日,已完成整改1087处,完成率99.4%,未完成7处(均在阳山县,具体有G107线1处、G358线2处和S524线4处),阳山县公路事务中心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够到位问题。

根据《英德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英办发〔2019〕20号),英德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监督实施。经查,英德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2021年曾多次对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但本次事故依然暴露出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维护保养、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问题隐患,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不够到位。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部门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问责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四)其他建议

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粤R59880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黄文健对车辆维护保养、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到位。建议由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约谈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郑龙锦、车主黄文健,督促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部分道路交通参与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本次事故中,涉事的粤R875Q0小型客车驾驶人李国平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出现这些现象,主要是部分道路交通参与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如果这些人员能够自觉抵制危险的交通行为方式,可能不会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也不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

(二)一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出现车辆安全性能不达标、驾驶员违反安全行驶要求等问题。如本次事故中,涉事货车挂靠的英德市胤晟商贸有限公司、涉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对涉事货车维护保养、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到位。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阳山县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驾驶员直接责任,健全县、镇、村和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全县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进一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阳山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抓好系统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重点排查治理车流量较大、无中央隔离的双向两车道公路,公路平面交叉口,急弯陡坡、临边临崖、高边坡路段,以及交通秩序混乱的人群聚集区域等重点路段,健全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阳山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强化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合力,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要科学研判辖区“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的运行规律特点,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牌无证、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货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分析本辖区内由拥堵引起疲劳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特点,针对重点时段、路段,加强地方交警与高速交警的对接,加强视频巡查、路面巡逻,结合路况及时采取缓行、分流等措施,科学安排警力加强巡控、疏导;在一些重点路段设置路面振动标线(振动带)、示警频闪灯等防疲劳提醒设施,通过知觉、听觉、视觉等提醒驾驶人。

(四)进一步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源头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入推进货运乱象整治,严厉打击货运车辆“挂而不管”行为,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车辆检查维护,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重点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阳山县要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逆行、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效果。要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效向道路交通参与者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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