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制定的2021年清远市车用燃油、船用燃料油及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2021年清远市车用燃油、船用燃料油及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清远市车用燃油、船用燃料油及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等工作。
一、抽样方法
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车用燃油及船用燃料油产品:在加油站或燃油供应船舶或燃油供应车辆抽样,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罐至少3次。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全部带回检验机构。
车用尿素产品: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将抽取的样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全部带回检验机构。
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1)车用汽油
(2)车用柴油
(3)船用燃料油
(4)车用尿素水溶液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GB 17411-2015《船用燃料油》
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