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广清产业园广州路1号企业服务中心713,邮编:5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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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清环广清审〔2022〕46号 《关于新丽(清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清环广清审〔2022〕46号 | 2022年12月5日 | 新丽(清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新街2号联东创新科技中心7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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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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