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函[2017]3号
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你局《关于咨询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函》(清供电财函[2017]1号)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我市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充电电度)计收,试行标准为(不区分车型)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根据我市目前充换电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标准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独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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