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价格〔2023〕12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延用至2025年7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