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价格和收费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2-21 11:27: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清发改价格〔2021〕13号

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促进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pdf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