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元,县城和建制镇分别为1.2元、0.9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元;县城和建制镇为1.1元、0.8元。
省物价局解释道,目前各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是不同的,有的城市是收费后上缴财政,即是行政事业性质,有的城市是收费后交予污水处理厂,即是经营性质。两种性质的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利润存在差异,因此收费不同。此外,不同地区,污水处理成本也不相同。
《通知》指出,各地可在省定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确需突破10%幅度,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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