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市民政局印发了《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明确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城镇877元/人·月,农村一类地区762元/人·月、农村二类地区670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城镇692元/人·月,农村一类地区520元/人·月、农村二类地区348元/人·月。与2021年相比,城镇低保标准增加了30元/人·月,农村一类、二类地区分别增加了36元/人·月、32元/人·月。
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二、明确2022年全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城镇1403元/人·月,农村一类地区1219元/人·月、农村二类地区1072元/人·月,相比2021年,城镇标准增加了48元/人·月;农村一类、二类地区标准分别增加了57元/人·月、51元/人·月。
2022年全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
三、《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对未达标月份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入的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同时,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