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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松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时间:2021-01-27 17:25:2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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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市监处字〔2020〕3号


  当事人:佛冈松峰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90106836M

  住所:佛冈县石角镇吉田村党政公共服务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其轲

  2020年8月28日,本局接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下发在广东省广告监管平台2020年8月6日22:14:59至22:15:14时间段监测到清远交通广播电台FM97.8频率播出的1条广告违法线索,该线索指向的广告主是当事人。2020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为此,本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9日和2020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时代著作10#楼”的《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时代著作”房地产广告是当事人委托清远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并发布的,广告内容为“时代著作,首期3万起,住城区学府大城,学校即将动工,建筑面积约86-128平方米带装修三四房六千多任选,壹仟抵五万房价认筹中,0763-4686666”。该广告已于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6日在清远交通广播FM97.8频率播出完毕,每天8次,每次15秒,共播出240次,广告费用共3070元。

  当事人发布的“时代著作”房地产广告中“建筑面积约86-128平方米带装修三四房六千多任选”的内容对价格有表示,但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没有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行为,经调查属实。

  当事人发布的“时代著作”广告中“学校即将动工”的内容,经查实,学校是指佛冈县时代小学,该学校是“时代著作”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包括该学校在内的“时代著作”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已于2020年5月出图,并由佛冈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在该规划总平面图上出具了“原则同意该方案”的规划方案审图意见;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取得了该学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取得了该学校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名称为:时代著作22#楼(小学)。当事人在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6日发布“时代著作”房地产广告期间,尚未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广告中“学校即将动工”的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

  另经查实,当事人没有因为发布该广告而增加交易机会或增加销售收入,应视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函(清市监广告案线移字[2020]4号)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对当事人所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单》3份共3页,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陈其轲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唐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托人配合现场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和办理本案相关事宜。

  5.对唐静所作《询问笔录》2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时代著作”房地产违法广告的事实。

  6.《时代著作(佛冈)清远电台广告投放合同2(清远广电)G0708-G0806》复印件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是“时代著作”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

  7.“时代著作”广告音频光盘1个、《15秒电台广告词》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时代著作”房地产广告的内容。

  8.《清远广播电视台频率广告编排播出(监播、播出证明)表》复印件1份,证明“时代著作”房地产广告经当事人确认后播出。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2021年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1年1月21日止,当事人未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发布的“时代著作”广告中“建筑面积约86-128平方米带装修三四房六千多任选”的内容对价格有表示,但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没有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违规广告的行为;该广告中“学校即将动工”的内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并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数;……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的规定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东莞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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