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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08-12 17:15: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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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紧紧围绕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涉老诈骗违法行为,有力净化了消费环境,全力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现将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系列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东某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某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山楂芽茶外包装标签没有标示生产者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且标签内容涉及有“防治心血管疾病、降血脂、降血压、活血化瘀、消炎抗菌”等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山楂芽茶,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连州市某理疗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2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州市某理疗馆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连州生活宝”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来自新疆火焰山的‘沙疗’、‘沙灸’终于开到连州了!”“……1.祛风、除湿、散寒、排毒;2.通经、活络、止疼、治痛;3.排毒、杀毒、抗菌、养颜;4.激活细胞、促进代谢……”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涉及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2年3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同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冈县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18日,佛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冈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于2022年3月1日在该网店上架销售“善效穴位压力刺激贴”,并使用“……专攻脂肪瘤,脂肪瘤消散贴打破中草药细胞壁,使其成分保持活性,药性吸收可高处3倍以上……修复细胞,改善皮下组织细胞微生态,有效促进细胞代谢加快细胞分裂,使皮肤恢复光泽……”等用语,对该医疗器械进行宣传,宣称该压力刺激贴能专攻脂肪瘤。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宣传广告,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购进该医疗器械时未查验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5月9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停止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并消除影响,处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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