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部署要求,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2021〕2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单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变更/换证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开办申请,资料审查符合开办验收标准后可免于现场检查验收环节,即可获得经营资格,可以依法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具体工作指引见附件1)。
二、符合广东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的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2〕12号)执行(具体工作指引见附件2)。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内容若与国家、省相关文件不一致,以国家、省文件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1.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作指引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