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农〔2024〕14 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清财农〔2023〕90 号)、《关于下达2024 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19 号)及《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请下达 2024 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的函》,现将2024 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1,2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4 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清财农〔2024〕14 号清远市财政局文件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此项资金请按照财政部等 6 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 号)及省财政厅等5 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请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清远市2024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分配表.xls
附件2: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zip
附件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pdf.pdf
清远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