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04号],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24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19)〔2024〕104号文批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永联经济联合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永联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0.9583公顷(林地0.3159公顷、园地0.56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已于2024年1月31日重新公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变化,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三)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四)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永和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0763-8810378)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0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
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04号]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勘测定界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4〕104号.pdf
附件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