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禾云-连州-连山项目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69号),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禾云-连州-连山项目(连山段)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机关
2024年10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授)〔2024〕269号文批复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禾云-连州-连山项目(连山段)土地征收。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项目征收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禾云-连州-连山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石溪经济联合社、太保镇保城村龙颈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征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石溪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682公顷(林地0.2682公顷)、太保镇保城村龙颈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686公顷(林地0.0686公顷),共计0.3368公顷(林地0.336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已于2024年1月31日重新公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无变化,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8〕22号)。
3.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取 ,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320万元/公顷。
4.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吉田镇人民政府、太保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抢建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禾云-连州-连山项目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26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