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
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南府〔2025〕7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43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5年2月14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本批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三排镇横坑村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经济合作社,寨岗镇金星村青屋经济合作社、官坑经济联合社,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附件2、3)。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三排镇横坑村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经济合作社,寨岗镇金星村青屋经济合作社、官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5448公顷、林地0.05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3公顷,合计0.636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和参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三)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若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可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即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3月22日)。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4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5〕43号]
2.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地块一)
3.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地块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